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生良好居住环境,保障与维护学生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学生公寓管理。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三条 在籍学生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统一要求在校内住宿。学生须持学院教务部门出具的学生注册表及住宿费收缴凭据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领取房间钥匙到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
第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有偿住宿。住宿费依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每学年交纳一次,因宿舍调整,住宿费收费标准出现变化时,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开具收费调整通知单,通知收费部门变更。
第五条 学生住宿由后勤保障处统一分配,各系具体安排。实行男女分楼,系部集中,年级集中。
第六条 入住学生要服从管理,不得擅自调换宿舍或占用床位。因转专业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宿舍,在本系部的房源内,由系部通知公寓楼管理员后调整,报后勤保障处备案;跨系部的调整,由后勤保障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 学校内大范围的宿舍调整,后勤保障处应制定调整方案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各系部积极配合,完成调整任务。
第八条 学生休学、退学、毕业时,应在接到离校通知后的三天内,持有关手续到后勤保障处办理退宿手续。
第九条 申请走读的学生或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申请在校外住宿的同学,需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所在系部及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在后勤保障处备案后可在校外住宿。凡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宿舍内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或非本宿舍人员。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住宿人员要遵守如下公寓公共秩序:
1、禁止向窗外及楼内倒水、扔杂物、吐痰。
2、禁止在公寓内张贴海报、散发传单、乱涂乱画。
3、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及使用高音量音响设备。
4、禁止在公寓内吸烟、喝酒、自炊、打麻将、赌博。
5、禁止在公共洗刷间裸浴、在公共场所不穿衣服。
6、禁止顶撞、打骂、侮辱工作人员。
7、禁止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8、禁止违章用电和贮藏、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公寓楼内禁止存放自行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9、禁止遮盖房门玻璃及在正常休息时间内打牌、下棋、打游戏等娱乐活动。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区域卫生由后勤保障处公寓科负责,室内卫生由本宿舍同学共同负责。卫生工具由公寓科统一配发,每学期初以旧换新。
第十三条后勤保障处协同学生管理部门定期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全院通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处要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1、非本公寓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公寓,有事需进入时要出示有效证件,查验登记后准入,在约定时间内离开。
2、学生公寓男女生不得互访,有客来访时需登记由管理人员安排在会客室会客。
3、严禁推销人员进入学生公寓,不允许学生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4、严禁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5、学生公寓按学校规定时间开关门,关门后回公寓的学生需出示住宿证(或学生证)并登记。登记情况分别报公寓科和相关系部。
6、学生离开宿舍要随时切断电源、关窗、关门、落锁,贵重物品(笔记本、电子产品)要妥善保管,严禁将现金放在宿舍,丢失自负。
7、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撬门、破锁、更换门锁,不得私自改变宿舍内家具摆放位置,否则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8、管理人员、学生安全员及本公寓学生都有权对形迹可疑者进行盘查;发生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值班室和学院保卫处。
9、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生公寓内外保持安全通道畅通,疏散标志清晰,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 加强用水用电管理,确保安全用电,促进节水节电工作。
1、学生宿舍除统一安装的日光灯、插座,不得私拉、乱拉电线。
2、学生在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炉、电热锅、电热毯、电热杯、热的快、洗衣机、电暖宝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除没收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纪律处分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学生公寓采用一室一线一表的用电措施和限时限量的用电制度,超额用电按学校规定价格收费。
4、严禁私自拆毁、改动公寓内的用电、用水、采暖、消防等设施,确保公寓内基础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公寓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用品分为:床上用品、室内配套家具、学生日常生活用品、其它学生公寓用品。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用品由后勤部门根据地域、季节、住宿环境、使用性等特点,提出配备种类、数量等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后勤保障处组织学院招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山西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用品集中采购或参加政府集中采购,任何部门不得私自从市场采购配备。允许学生使用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自带床上用品。
第十八条 学生床上用品和学生日常生活用品收费价格,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用品集中采购合同价格执行。
第十九条 室内配套家具由后勤部门负责维修、维护,在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条 一般性违规处理。住宿学生有以下轻度违规行为,经口头批评教育,三次仍不改者,公寓中心书面报相关系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室内物品放置凌乱,阳台堆放杂物;
2、不叠被,床上用品脏乱不堪;
3、地面、桌面、墙面不清扫,室内积垢严重;
4、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玩球、使用高音量音响设备等;
5、私自调换门锁或拆、搬床位、换宿舍;
6、向室外乱扔杂物、泼水、倒剩饭菜、丢瓜果皮核等;
7、私自留宿本校同性同学;
8、无正当理由晚归;
9、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者。
第二十一条 违纪程度较重的处罚。住宿学生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者,后勤处书面报学工部或相关系部给予纪律处分。
1、在宿舍吸烟、喝酒、聚众玩麻将、赌博者;
2、在宿舍楼内贩卖商品者;
3、在宿舍打架、斗殴者;
4、私自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的快、电饭煲等)者;
5、私接电源线(含室内外)、私自改动楼内电源开关和保险丝者;
6、私自改动电表,或以其他方式窃电者;
7、私自使用酒精炉、油炉、煤炉和液化气炉自炊及焚烧废纸、垃圾者;
8、在室内存放烟花爆竹,乱扔玻璃瓶等易碎物品者;
9、人为损坏公物,造成轻微损失者;
10、未经系部同意而夜不归宿者;
11、在正常上课和学习时间打扑克、下棋、打游戏者;
12、干扰、阻止、威胁公寓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经教育、劝告不听,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在公寓内外随意张贴或散发广告、传单者;私自留宿非本公寓人员者;已受三次书面劝告者。
第二十二条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善后工作:
公寓工作人员对违规违纪的宿舍或学生应有原始记录,相关系部做出处理后,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后勤保障处,同时报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选优评比挂钩。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除按学校的校纪、校规予以处理外,当事人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表现优秀,事迹突出者;在突发事件中处理得当,做出贡献者,后勤保障处书面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