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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学生要求
2015-06-01 15:08     (点击: )

毕业设计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对学生答辩资格进行审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生答辩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一)缺勤(包括病、事假)累计超过总设计(论文)时间的1/3以上者;

(二)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有抄袭行为(毕业设计(论文)中有摘自其他资料而不注明出处的);

(四)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格式不符合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的;

(五)设计(论文)中的图表、设计的图纸未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经指导教师或评阅教师指出后未做修改;

(六)毕业设计(论文)中有较严重错误,经指导教师或评阅教师指出后未做修改;

(七)毕业设计(论文)材料未按时或未全部交齐;

(八)指导教师或评阅教师不同意推荐其参加答辩的;

(九)其它认为应取消答辩资格的情况,并报教务处批准的。

第二十八条 根据自己的具体选题情况,发扬学习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认真按照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内容、进度,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开始两周后,写出开题报告,包括对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认识、要求、文献资料查阅情况、工作重点及毕业设计(论文)进度等,并向指导教师汇报。

第三十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进行现场调查和实验时,要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和指导,遵守现场和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本人和他人及实验室等工作环境的安全。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节约水、电和其他消耗材料。

第三十一条 遵守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有关规定、纪律和要求,努力和认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违犯纪律者,严格按照学院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禁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和已发表的成果或请人代替完成,违犯者按作弊论处,需要重新进行毕业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保密的毕业设计(论文),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要求处理。

第三十四条 撰写毕业设计(论文),要做到条理清晰,逻辑性强,符合学院所规定的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规范,并严格按照学院要求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撰写、打印和装订。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后,应对在答辩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通过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实践过程,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如下能力和效果:

(一)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包括正确的理论阐述和设计计算方法等;

(二)应用文献资料能力:能独立检索文献资料,运用恰当;

(三)设计(实验)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工程技术解决实际问题;

(四)外语应用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阅读、了解与本人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的文献资料;

(五)计算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能正确进行本专业要求的计算,能独立操作使用当前比较流行的软件或根据课题需要上机编程;

(六)技术经济分析能力:能结合本人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七)毕业论文(设计)符合规范要求;概念清楚,内容正确,条理分明,语言流畅,文章结构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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