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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化工系教师听课制度
2009-02-26 09:16     (点击: )

教学是学院工作的中心,是实现学院培养目标的最主要的手段,为掌握教学情况,以便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深化改革,相互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教学质量,决定建立本系干部、教师听课考核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系领导听课制度

1.深入课堂是系领导常规工作之一,原则上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学时。教学副主任原则上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听课时要认真填写由校教务处统一印发的《听课记录》。

2.遇有特殊情况,包括新开课程、青年教师、学生有意见的课程及教师等,教学副主任应该及时向系领导汇报,安排听课了解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反馈。

二、教师听课制度

1.所有任课教师将相互听课作为一种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的经常性活动,自觉听取其他教师的课堂教学。

2.所有教师对所在教研室其他成员至少保持听课一次。

3.来校两年以下的青年教师每学期除完成本教研室听课任务外,必须有选择的听取其他优秀教师讲课4次以上。

4.教研室主任除完成本教研室听课任务外,必须有选择的听取其他教师讲课4次以上。

5.每次听课必须做好记录,指出优缺点,听课记录表按时交系秘书处。

6.听课结束后,听课教师与被听课教师应预约时间进行互相交流,起到取长补短,提高教学水平的目的。

三、听课形式

采取听公开教学课、随堂听课和听讲座相结合的方式,(随堂听课可事先通知教师,也可事先不通知教师)。听完公开教学课后,教研室主任要组织评课,交教学秘书存档。

四、听课范围:理论课、实践课。

五、任何教师不得无故拒绝其他教师听课。

六、结果反馈形式

教研室听课应在10周前完成,每位教师应将听课记录交教学秘书存档。教研室主任应组织教研室活动对被听课教师进行结果反馈,协助其提高教学质量。

学期结束,教学副主任根据教师听课情况,写出总结材料和听课汇总表存档,同时作为教师考核的一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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